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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发布2023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9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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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猪肉冒充牛肉卖


开发商预售房屋未履行告知义务
销售假种子
……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宜昌市发布
2023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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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猪肉当牛肉卖涉欺诈
消费者获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7日,夷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徐女士电话投诉,反映其向牛肉批发商贩景某订购了5500元的牛肉用于宴席,商家按约定送货后验货时发现却是猪肉,要求退货并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工作人员根据徐女士提供的电话号码立即联系了景某,通知其迅速到该局接受调查。景某为了自证清白,随即提供了其牛肉进货渠道商家的营业执照、进货清单以及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以证明其所售牛肉的合法来源及途径。在现场,当事双方对该批“牛肉”通过肉质气味、颜色及纹路进行辨认,最终确认的确不是牛肉。面对现场质证,景某无法抵赖,只能辩称是自己一时疏忽,误把猪肉当成牛肉送错了货,当即表示愿意给徐女士退换货。但徐女士认为,其向景某明确表示是订购的牛肉,并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全额支付了价款,双方当时均确认无误,而景某用猪肉替代牛肉送货,是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故要求惩罚性赔偿。根据双方陈述的实事综合研判,该局认定景某将猪肉冒充牛肉卖给消费者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该局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由景某向徐女士退款5500元后,再一次性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共计22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是指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二是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且该缺陷导致了人身财产损害。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款或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本案中,在当事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商家将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给消费者。夷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事实,并依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认定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针对商家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在主张自己诉求时,明确表示要求退款退货和惩罚性赔偿。通过调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运用惩罚性赔偿措施成功帮助消费者维权,既是对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惩罚和警示教育,也遏制了类似行为的发生,起到了震慑潜在违法经营者的作用。同时,本案也是消费者知法、懂法及合理用法的成功案例,也是多年来消费教育和普法宣传的成果体现。

(案例提供: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仅退款”有限制
消费者也要讲诚信

【案情简介】2023年2月,方某通过某电商店铺购买一款标价12.9元的发夹,后以发夹存在质量问题,在未与店铺卖家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并成功获得全额退款。后张某联系方某要求其退还发夹或支付差价,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处理过程及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方某收到货物后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依据《售后服务规则》实施退款行为系代理服务商家退款行为。因案涉货物无法明确涉及质量问题,结合方某已获全额退款的事实,可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既已解除,方某亦已收到退款,就应当返还合同取得的货物或相应价值的货款,遂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要求方某返还12.9元的货款。

【案件评析】当下网络购物已成为很多人购物的首选,当我们申请售后进行退货时,主要有三个选项,分别为“仅退款”“退货退款”和“换货”。消费者收货后若发现所购物品有损坏或者因运输物流问题未收到货物时,可申请“仅退款”,但消费者不能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等便利措施,在其获得全额退款的情况下一般应向卖方退货。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不仅需要商家的诚信经营,也离不开消费者的诚信行为,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审慎行使权利,共同营造良好的交易氛围。

(案例提供: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开发商预售房屋未履行告知义务
住建部门调处维权成功挽回损失

【案情简介】2022年8月28日,杨先生购买了本市某小区8号楼302号房屋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23年7月30日交房时,杨先生发现房屋内存在无法拆除的地梁,严重影响居住体验,且开发商预售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随后,杨先生通过12345热线投诉,并要求退房。


【处理过程及结果】8月2日,市住建局接诉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组织该房屋开发商与杨先生协商,明确了由购房人在9月20日前还清购房贷款并解除房屋抵押后,开发商可为购房人办理退房退款手续。杨先生按约定于9月初提前还清了购房贷款并解除了房屋抵押,但开发商以集团内部审计风险为由,不予退房退款,导致杨先生无端承受高额提前还款利息及民间借贷利息。9月19日,杨先生通过信访部门再次投诉至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于9月22日向该开发商书面发送《督办通知》,要求其践行国企担当,高度重视群众合理诉求和基本利益,迅速、妥善解决相关问题诉求。10月13日,该开发商向杨先生全额退还了购房款,杨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本案中,该套房屋内存在无法拆除的地梁,属于重大不利因素。而开发商在房屋预售时,没有将影响购房人决定是否购房的事实和情况向购房人如实告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侵害了购房人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开发商预售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且在纠纷调处的过程中出尔反尔,导致购房人无端承受更大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按约定撤销合同,并全额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在此也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房置业过程当中应审慎抉择,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文件及开发企业公示公开的有关内容,尤其注意审核各项价款及支付时间、方式和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案例提供: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政策调整引发纠纷
调解中心化解矛盾

【案情简介】望女士于2017年4月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三份保险产品,包含两份短期医疗险、一份年金险。后因短期健康保险和资管新规政策调整,引发望女士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2023年3月14日,望女士向原宜昌银保监分局投诉,反映该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行为,要求全额退保并补偿总保费30%的利息。


【处理过程及结果】该保险公司接诉后,通过调取保单的原始投保资料和回访资料,告知望女士不能支持其全额退保和支付利息的诉求,如果中途退保只能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望女士对此回复不满意,遂向宜昌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中心受理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一是对产品和服务销售过程进行回溯,包括保单的全套投保档案,新契约回访录音均无异常,核实了望女士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保险公司业务员引导她给被保人代签名的事实;二是测算收益状态,证实望女士的收益水平介于中低档之间,不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的问题;三是通过向望女士解读监管政策调整,做好答疑解惑工作。

调解期间,调解员与当事双方面谈5次,微信沟通5次,电话沟通4次,促进纠纷当事双方缩小分歧,为正式调解奠定基础。最后经双方举证、调解员现场调解,望女士认识到证据不足,逐步降低了之前的诉求。最终望女士与该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为其成功退费。

【案例评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昌监管分局全面落实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推动行政监管和行业调解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压实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将人民群众的矛盾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防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宜昌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积极回应金融消费者的诉求,主动作为化解了矛盾纠纷。


(案例提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昌监管分局)


五、净水机漏水造成财产损失
市场监管调解助圆满维权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2日,消费者易女士在枝江市某家用电器经营部购买了沁园牌净水机一台,且每年由其工作人员更换滤芯并提供维护服务。2022年9月13日,该净水机滤膜破裂漏水,导致易女士家中及楼下住户被淹,损失较大。事发后,经社区、公安片警、物业公司、沁园净水机代理商和易女士五方共同参与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易女士在向楼下邻居先行赔付6500元后,通过12315投诉至枝江市市场监管局,要求该电器经营部赔偿其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投诉核心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明确了以下三个关键点:一是确认了该台净水机的漏水原因,经由投诉人、物业公司提供照片和证言,确认了漏水的直接原因是该净水机滤膜破裂,导致自来水经净水机后大量泄漏;二是确认了该台净水机未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依据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标准T/CHEAA 0011.7-2022《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 第7部分:家用净水机》的规定,家用净水机的安全使用年限为8年,事发时该台净水机未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三是确认了责任划分,经综合分析研判,认定易女士无过错,沁园净水机代理商和该电器经营部表示认可承担全部相关损失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当事双方主要围绕赔偿标准和具体金额的分歧多次进行调解。2022年12月14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一是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损失数额进行评估,相关费用由被投诉人支付;二是待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明确损失数额后,连同易女士先行赔付的6500元,一并由被投诉人支付。

2023年1月16日,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报告,认定易女士房屋内因水淹造成的家具、装修等损失共计15264元,加上易女士先行赔付给楼下邻居的6500元,该电器经营部共向易女士赔偿21764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因家用电器产品使用中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且涉及对第三方利害关系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对于此类案件的调处,首先必须厘清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责任的认定划分以及财产损失的评估定损等关键问题。本案中,消费者能提供其购买产品的凭证,并能在事发后及时通过拍照和联系物业公司作证等方式保留好现场证据,是其后续能成功维权的关键一步。在后续处置中,通过找准相关产品的标准依据,进一步确定了责任划分是关键第二步。最后,依据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确定了损失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最终为易女士成功维权。

(案例提供: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非法从事诊疗经营
卫健部门追查到底

【案情简介】2018年3月23日,根据群众举报,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城区某美容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达200多平方米,内设有妇科治疗室、灌肠治疗室、美容外科治疗室和药品器械储存室,现场正在为患者进行妇科诊疗。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实:自2016年12月起,该美容生活馆的经营者周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请无医师资格证的人员李某某从事妇科检查治疗、灌肠治疗和美容微针手术等非法诊疗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一次性无菌阴道扩张器、一次性灌肠器、肉毒素、玻尿酸、清肠之宝等药品器械共计11箱,以及妇检床、治疗车和POS机各1台。


该美容生活馆及李某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卫生健康依法给予该美容生活馆没收药品器械、罚没人民币115359.2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无医师资格的行医者李某某罚没9298.8元的行政处罚,两案案值金额共计近30万元。


在后续处理中,周某某态度消极,一方面申请分期缴纳罚款,一方面又多次中断缴纳罚款。卫生健康依据法定程序两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经过6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后,最终于2023年12月30日前将全部罚没款追查到位,并先后为21名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万余元,及时消除了10余起重大医疗安全隐患。


【案件评析】本案中,周某某开设的美容生活馆,其经营范围只限于生活美容。其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聘请无医师资格证的李某某非法从事妇科、灌肠、医疗美容等医学治疗,且经营规模已相当于一个多诊疗科目的综合门诊部,所从事的项目均为侵入性、创伤性、高危险性项目,从业人员没有医学学历和技术能力,没有医院感染防控意识,极易引起患者感染、损伤,甚至危及生命,引起后果后的治疗、抢救、维权均难以开展。卫生健康对该非法行医行为的查处,及时消除了就医安全隐患,维护了消费者健康权益。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美容馆不等同于医疗机构,看病务必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切不可偏听偏信,以免延误病情。


(案例提供: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不良导游知法犯法
执法部门铁拳查处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7日,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举报,反映导游何某某在带团期间甩团。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核实,何某某涉嫌擅自中止导游活动。同日,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证,导游何某某受宜昌某旅行社委派,为“湖北全景游”旅游团提供地接导游服务,行程起止时间为5月9日至5月18日。何某某在带团过程中,多次表达不想继续带团的想法,均被旅行社工作人员劝服。5月14日,何某某带团从神农架前往宜昌途中向游客兜售土特产,销售金额共2930元,并获利510元。5月16日,何某某带团在恩施旅游期间,未征得旅行社与游客的同意,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6月19日,市文化和旅游局作出(宜)文综罚字〔2023〕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何某某以下行政处罚:暂扣导游证5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0元,罚款15000元。6月21日,何某某自行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随着旅游市场的迅猛恢复,导游供不应求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得导游在与旅行社的合作过程中有了更加主动的地位,部分导游为了提升收入,不惜做出违法行为,进而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何某某在带团过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并擅自中止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导游服务是旅游服务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其直接影响到游客旅游体验。文化和旅游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旅游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有力维护了我市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形象。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外出旅游要选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正规旅游合同,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妥善保存证据,依法合理维权。

(案例提供: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八、销售假种子法理不容
全省联打保农民权益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0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当阳农资市场出现假冒“蠡玉16”玉米种子。随后,执法人员对当阳农资市场进行摸排调查,确实发现存在群众反映的玉米种子。经过对上述种子开展抽样并进行真实性鉴定,经检测确认该“蠡玉16”种子为假种子。因该种子来源于武汉市,市农业农村局将问题线索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后,省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同步排查,并指定市农业农村局办理此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武汉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安徽购进货值金额共计28526.5元的假冒“蠡玉16”玉米种子1000袋,并销售到荆州地区和宜昌地区。截至被查处时,该公司已销售500袋,违法所得共计14000元。该公司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没收违法种子447袋,处罚款285265元,合计罚没款299265元。


【案例评析】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粮食安全,经营假种子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查处。农业农村部门坚持违法必究,严格办案。接到投诉举报后,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开展种子抽样真实性鉴定检测,明确涉案种子为假种子,同时报请省厅对种子生产经营源头开展调查,并执行“一地发现,全省联打”工作机制,开展全省排查,进一步阻止假种子流入农户手中。本案属于省厅交办案件,违法行为跨区域。市农业农村局积极作为,先后赴武汉、荆州开展调查,进一步地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农业农村部门精准执法,重拳打击制售假种子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农民权益。


(案例提供: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九、快递保价受损引发赔偿纠纷
邮政部门依法维权化解矛盾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0日,冯先生通过某速运公司将价值5399元的电脑显示器退货给商家,并为此购买了5000元的保价险。次日,商家收货后发现电脑显示器在运送过程中已损坏,遂告知冯先生不予退货。冯先生立即联系该速运客服,但被告知只能赔偿2000元。冯先生认为该速运公司赔付不合理,投诉至市邮政管理部门。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市邮政管理部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证实投诉情况属实。2023年11月16日,在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后达成一致协议,由该速运公司向冯先生理赔4464元。

【案件评析】本案中,冯先生所寄运物品为电脑显示器(属于特殊托寄物),也按照该速运公司的提醒购买了保价服务。物品在寄运过程中造成损坏,该速运公司理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及时为购买了保价服务的消费者挽回了损失,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邮寄特殊托寄物或者易碎品之类的物品时应及时保价,避免造成更多损失。

(案例提供:宜昌市邮政管理局)


十、五峰某茶业有限公司
被疑似恶意举报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7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孙某实名举报函,称五峰某茶业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茶园古村茶”发布的产品宣传文案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对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

【处理过程及结果】6月9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茶叶产品外包装及标签进行了现场检查,均未发现虚假宣传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茶叶产品宣传,总关注量为191。经查明:2023年1月5日,该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小寒节气丨丨健康饮茶用心做好茶的茶园古村茶》的文案,包含有“增强人体的抗寒能力”“能够驱寒祛毒,暖脾胃”等字样,共被浏览22次,在看0次,点赞0次;2023年2月4日,该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茶觉春来丨丨立是开始 春是希望用心做好茶的茶园古村茶》的文案,包含有“茶叶有杀菌消炎的作用,经常喝茶对杀灭口腔细菌有帮助”“应饮香气浓郁的花茶,以散发冬天积在体内的寒邪”等字样,共被浏览80次,在看1次,点赞2次。上述两篇文案插图中展示了“茶园古村茶”不同产品的照片,但未设置商品销售链接。据该公司陈述,该公众号由其员工负责运营,未产生广告费用。当日,该公司主动删除了上述两篇文案。

2023年6月14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于7月7日调查终结,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茶叶是五峰的主导产业,该县电商经营也是以茶叶和其他农副产品为主,这也成为职业投诉举报人紧盯的目标。大量职业投诉举报人以产品标签瑕疵、包装标签标注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提出要求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等诉求,已经成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处置投诉举报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全国12315系统查询发现,本案中的举报人孙某在该平台中的举报数量达800余件,属疑似恶意举报。在对疑似恶意投诉举报的处置中,该局突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被诉经营主体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规范后,再根据违法程度,依法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此举在防止恶意投诉举报破坏营商环境的同时,也是对执法人员的保护,有效规避了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履职风险。该局的相关措施维护了当地的营商环境,推动了地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也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认可和肯定。

(案例提供: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丨宜昌市消费者委员会

编辑丨郑郑         编审丨翟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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