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供: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3年2月,方某通过某电商店铺购买一款标价12.9元的发夹,后以发夹存在质量问题,在未与店铺卖家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并成功获得全额退款。后张某联系方某要求其退还发夹或支付差价,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案情简介】2022年8月28日,杨先生购买了本市某小区8号楼302号房屋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23年7月30日交房时,杨先生发现房屋内存在无法拆除的地梁,严重影响居住体验,且开发商预售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随后,杨先生通过12345热线投诉,并要求退房。 【处理过程及结果】8月2日,市住建局接诉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组织该房屋开发商与杨先生协商,明确了由购房人在9月20日前还清购房贷款并解除房屋抵押后,开发商可为购房人办理退房退款手续。杨先生按约定于9月初提前还清了购房贷款并解除了房屋抵押,但开发商以集团内部审计风险为由,不予退房退款,导致杨先生无端承受高额提前还款利息及民间借贷利息。9月19日,杨先生通过信访部门再次投诉至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于9月22日向该开发商书面发送《督办通知》,要求其践行国企担当,高度重视群众合理诉求和基本利益,迅速、妥善解决相关问题诉求。10月13日,该开发商向杨先生全额退还了购房款,杨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本案中,该套房屋内存在无法拆除的地梁,属于重大不利因素。而开发商在房屋预售时,没有将影响购房人决定是否购房的事实和情况向购房人如实告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侵害了购房人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开发商预售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且在纠纷调处的过程中出尔反尔,导致购房人无端承受更大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按约定撤销合同,并全额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在此也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房置业过程当中应审慎抉择,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文件及开发企业公示公开的有关内容,尤其注意审核各项价款及支付时间、方式和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案例提供: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情简介】望女士于2017年4月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三份保险产品,包含两份短期医疗险、一份年金险。后因短期健康保险和资管新规政策调整,引发望女士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2023年3月14日,望女士向原宜昌银保监分局投诉,反映该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行为,要求全额退保并补偿总保费30%的利息。 (案例提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昌监管分局)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2日,消费者易女士在枝江市某家用电器经营部购买了沁园牌净水机一台,且每年由其工作人员更换滤芯并提供维护服务。2022年9月13日,该净水机滤膜破裂漏水,导致易女士家中及楼下住户被淹,损失较大。事发后,经社区、公安片警、物业公司、沁园净水机代理商和易女士五方共同参与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易女士在向楼下邻居先行赔付6500元后,通过12315投诉至枝江市市场监管局,要求该电器经营部赔偿其损失。 【案情简介】2018年3月23日,根据群众举报,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城区某美容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达200多平方米,内设有妇科治疗室、灌肠治疗室、美容外科治疗室和药品器械储存室,现场正在为患者进行妇科诊疗。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实:自2016年12月起,该美容生活馆的经营者周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请无医师资格证的人员李某某从事妇科检查治疗、灌肠治疗和美容微针手术等非法诊疗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一次性无菌阴道扩张器、一次性灌肠器、肉毒素、玻尿酸、清肠之宝等药品器械共计11箱,以及妇检床、治疗车和POS机各1台。 该美容生活馆及李某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依法给予该美容生活馆没收药品器械、罚没人民币115359.2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无医师资格的行医者李某某罚没9298.8元的行政处罚,两案案值金额共计近30万元。 在后续处理中,周某某态度消极,一方面申请分期缴纳罚款,一方面又多次中断缴纳罚款。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法定程序两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经过6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后,最终于2023年12月30日前将全部罚没款追查到位,并先后为21名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万余元,及时消除了10余起重大医疗安全隐患。 【案件评析】本案中,周某某开设的美容生活馆,其经营范围只限于生活美容。其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聘请无医师资格证的李某某非法从事妇科、灌肠、医疗美容等医学治疗,且经营规模已相当于一个多诊疗科目的综合门诊部,所从事的项目均为侵入性、创伤性、高危险性项目,从业人员没有医学学历和技术能力,没有医院感染防控意识,极易引起患者感染、损伤,甚至危及生命,引起后果后的治疗、抢救、维权均难以开展。市卫生健康委对该非法行医行为的查处,及时消除了就医安全隐患,维护了消费者健康权益。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美容馆不等同于医疗机构,看病务必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切不可偏听偏信,以免延误病情。 (案例提供: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0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当阳农资市场出现假冒“蠡玉16”玉米种子。随后,执法人员对当阳农资市场进行摸排调查,确实发现存在群众反映的玉米种子。经过对上述种子开展抽样并进行真实性鉴定,经检测确认该“蠡玉16”种子为假种子。因该种子来源于武汉市,市农业农村局将问题线索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后,省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同步排查,并指定市农业农村局办理此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武汉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安徽购进货值金额共计28526.5元的假冒“蠡玉16”玉米种子1000袋,并销售到荆州地区和宜昌地区。截至被查处时,该公司已销售500袋,违法所得共计14000元。该公司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没收违法种子447袋,处罚款285265元,合计罚没款299265元。 【案例评析】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粮食安全,经营假种子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查处。农业农村部门坚持违法必究,严格办案。接到投诉举报后,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开展种子抽样真实性鉴定检测,明确涉案种子为假种子,同时报请省厅对种子生产经营源头开展调查,并执行“一地发现,全省联打”工作机制,开展全省排查,进一步阻止假种子流入农户手中。本案属于省厅交办案件,违法行为跨区域。市农业农村局积极作为,先后赴武汉、荆州开展调查,进一步地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农业农村部门精准执法,重拳打击制售假种子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农民权益。 (案例提供: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来源丨宜昌市消费者委员会 编辑丨郑郑 编审丨翟婷婷